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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選案查核違章態樣,籲請營業人多加留意(108-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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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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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已列為財政部108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108年3月份為輔導期間,並於108年4月至12月進行查核,該局特別彙整去年度查獲營業人容易疏忽致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之違章態樣,提醒營業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之違章態樣包括:(1)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致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2)營業人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卻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3)機關、團體向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機構購買勞務,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情形。該局查獲案例及正確作法詳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務請自行檢視是否有前揭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