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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選案查核違章態樣,籲請營業人多加留意(108-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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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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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已列為財政部108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108年3月份為輔導期間,並於108年4月至12月進行查核,該局特別彙整去年度查獲營業人容易疏忽致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之違章態樣,提醒營業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之違章態樣包括:(1)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致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2)營業人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卻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3)機關、團體向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機構購買勞務,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繳納營業稅等情形。該局查獲案例及正確作法詳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務請自行檢視是否有前揭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