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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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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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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