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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人員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是否須配合彈性調整休假?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所以,如果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 http://www.focpa.url.tw/hot_309517.html 本公司另有設立工廠登記,公司本身有成立勞資會議,那工廠部分(約有17人)還需要另外成立勞資會議嗎(實際上公司跟工廠的勞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也會調來調去工作)?可併入總公司一起成立就好了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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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