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赠与价额算对了吗? 2026-03-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赠与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下称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时,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价计算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其赠与财产价额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以赠与日公司之资产净值(即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差额)估定;若公司资产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帐面价值低於赠与日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应依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整估价;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柜或兴柜有价证券,则应依赠与日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收盘价或兴柜股票加权平均成交价调整估价,凭以计算调整后资产净值,再行核算每股净值,计算赠与价额。
该局举例说明,父亲甲君於115年2月间赠与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帐面价值计算申报每股资产净值新台币(下同)20元,赠与总额240万元,无应纳税额。经该局查核,A公司之投资项目中有早期购入大笔台积电股票,帐面价值远低於赠与日收盘价,经该局依赠与日之收盘价调整估价后,重新估算该公司於赠与日之每股净值为30元,核定赠与价额360万元,甲君应缴赠与税11.6万元〔(36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该局提醒,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於计算赠与日之公司资产净值时,应留意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