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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赠与价额算对了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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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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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赠与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下称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时,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价计算赠与税。

该局说明,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其赠与财产价额之计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以赠与日公司之资产净值(即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差额)估定;若公司资产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帐面价值低於赠与日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应依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整估价;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柜或兴柜有价证券,则应依赠与日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收盘价或兴柜股票加权平均成交价调整估价,凭以计算调整后资产净值,再行核算每股净值,计算赠与价额。

该局举例说明,父亲甲君於115年2月间赠与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帐面价值计算申报每股资产净值新台币(下同)20元,赠与总额240万元,无应纳税额。经该局查核,A公司之投资项目中有早期购入大笔台积电股票,帐面价值远低於赠与日收盘价,经该局依赠与日之收盘价调整估价后,重新估算该公司於赠与日之每股净值为30元,核定赠与价额360万元,甲君应缴赠与税11.6万元〔(360万元-免税额244万元)×10%〕。

该局提醒,个人赠与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於计算赠与日之公司资产净值时,应留意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