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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看護費應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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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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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以符合一定條件之身心失能者為適用對象,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而相關長照費用非屬醫藥費支出,並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照衛生福利部令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未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另因上開失能者之長照費用與醫藥費性質有別,長照費用尚無「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適用,惟民眾卻常檢附看護費收據,而將該長照費用列報醫藥費扣除額,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7萬餘元,經稽徵機關查認其中8萬元係其母之看護費,非屬醫藥費性質應予剔除,另依甲君補提示其母該年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身心障礙證明,依法認列其母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呼籲,家戶成員中如有符合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餘長照費用係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範疇。請民眾注意列報方式,以維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