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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税2.0土地,应依规定限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及土地增值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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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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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下称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亦有上限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再行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复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得自该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应以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而当次交易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超过前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部分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1笔,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出售该笔土地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300万元,甲公司自行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为90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则甲公司出售土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地增值税及课税所得之计算说明如下:

一、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600万元(A)

  计算式: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600万元;

二、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为400万(B)

  计算式: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1,3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400万元;

三、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200万元(C)=(A)-(B);

四、可列为费用减除之土地增值税为40万元

  计算式:(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00万元/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涨价总数额600万元)×已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40万元;

五、出售土地之课税所得为560万元

  计算式:出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可列为费用之土地增值税40万元-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400万元=56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有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正确计算土地交易所得申报纳税,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