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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房地合一税2.0土地,应依规定限额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及土地增值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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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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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110年7月1日以后,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下称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未自该房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部分之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亦有上限规定。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后之余额,再行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复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得自该所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应以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限,而当次交易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除属超过前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部分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额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售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1笔,出售收入新台币(下同)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出售该笔土地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为1,300万元,甲公司自行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为90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则甲公司出售土地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土地增值税及课税所得之计算说明如下:

一、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600万元(A)

  计算式:申报移转现值1,5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600万元;

二、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为400万(B)

  计算式: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1,300万元-前次移转现值900万元=400万元;

三、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为200万元(C)=(A)-(B);

四、可列为费用减除之土地增值税为40万元

  计算式:(超限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00万元/以申报移转现值计算之涨价总数额600万元)×已纳土地增值税120万元=40万元;

五、出售土地之课税所得为560万元

  计算式:出售收入2,000万元-取得成本1,000万元-可列为费用之土地增值税40万元-得减除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上限400万元=56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有适用房地合一税2.0之土地交易,应留意相关法令规定,以正确计算土地交易所得申报纳税,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