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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分居未必能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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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惟未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情形,甲君110年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乙君所得併同申報,乙君雖於申報期間至該局查調所得,卻因結婚後皆由甲君合併申報,而未辦理申報,經該局查得漏報乙君營利及薪資所得計182萬元,嗣甲君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該局乃按各自應納稅額比例計算,退還甲君溢繳稅款1千元,另向乙君補徵應納稅額9萬元,並處罰鍰1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申報計算稅額。如因感情不睦之原因而與配偶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於申報書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選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如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且有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