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因欠稅受限制出境者須繳清全部欠稅,始可解除出境之限制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受限制出境後,欠繳稅款雖經強制執行,致賸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須繳清全部滯欠稅款,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依同法條第4項第2款及財政部99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56850號函規定,限制出境措施旨在確保國家稅捐債權,因此,納稅義務人須繳清該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後,方可解除出境之限制,以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稅款,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已確定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120萬元,且有隱匿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情形,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並將上述滯欠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於繳納第1期分期稅款30萬元後即主張滯欠稅款已低於原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個人欠稅100萬元),應解除其出境之限制。該局說明,上述甲君滯欠之稅款120萬元,雖經強制執行徵起部分稅款30萬元,惟甲君限制出境案列管之全部欠稅款120萬元在未全數繳清前,其出境之限制仍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