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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将预收货款列为营业收入之时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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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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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日发现108年度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填载「本期预收款」100万余元,且於108年度资产负债表帐列预收货款100万余元,经查销货之机器设备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中却未填载於「上期结转本期预收款」,亦未申报於109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该如何处理?

该分局纳保官说明,营利事业销售商品常有预收货款情形,於预收货款时依规定应开立统一发票,并帐列预收货款,嗣交付货品时,才认列营业收入。故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会产生申报营业收入与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不一致情形,应於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项下调整说明其差异原因。嗣货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实现,应将帐列预收货款转列为交易完成年度之营业收入。

该分局纳保官进一步说明,上开营利事业销售的机器设备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务必转列当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规定将以前年度预收款转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营业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行更正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并就更正后增加之应补徵税额加计利息补缴后向国税局更正申报,即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罚。

该分局纳保官提醒,营利事业应多加注意预收货款情形,务必於完成货品交付时转列当年度收入,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