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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损失认列时点及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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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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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之投资损失,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应以实现者为限,并应检附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等文件。但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投资损失之认列时点,依下述状况分别有不同规范:

(一)因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发生投资损失,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主管机关核准后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无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

(二)因被投资公司经法院裁定重整并办理减资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计画所订减资基准日为准。

(三)因被投资事业合并发生投资损失者:以合并基准日为准。

(四)因被投资事业破产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

(五)因被投资事业清算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为普通申报案件,列报投资损失2,000万元,系因甲公司所投资之境内乙公司减资弥补亏损而认列之投资损失,惟依乙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相关减资证明文件,减资基准日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误以减资换发股票基准日108年2月20日作为基准,於108年度申报投资损失,因与前揭规定不符,经核定剔除补税,并将该投资损失转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报课税所得额为负500万元,转列投资损失2,000万元后,核定课税所得额为负2,5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时,应注意投资损失之适用范围、认列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避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