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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者得申请免办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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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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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规定,营利事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上述情形之营利事业,应在办理110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内,检附申请书、经核准适用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纾困等相关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资证明接受纾困措施之文件或营业收入骤减之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受理。另为简化申请作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须再提出申请,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已依财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规定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二)因疫情影响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三)因疫情影响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