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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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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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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外,应依同法第71条之1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死亡者无配偶、配偶非境内居住者或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则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之义务。但遗有配偶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仍应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8年间死亡,遗有配偶乙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乙君於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自己为纳税义务人,将甲君列为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呼吁,个人於年度中死亡,遗有配偶者,应由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倘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务必持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至各地区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询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据以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