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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委(受)托代销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分别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调节营业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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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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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商业交易型态多元,常有营业人委托其他营业人代销货物,但对於该如何开立统一发票?委托代销及受托代销应如何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人仍是「雾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者,视为销售货物,双方应订立书面契约。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应於送货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交付受托代销之营业人,作为进项凭证受托代销之营业人则应於销售该项货物时,依合约规定销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交付买受人,并依合约规定结帐期限,按代销货物应收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委托代销之营业人。另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1规定,委托代销之营业人於年度终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未经代销之货物销售额,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损益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受托代销之营业人,除受托代销之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列报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0个,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合约,每个A商品售价105元(含税),按月结算并按每代销一个支付10元佣金。(一)甲公司送货至乙公司时,应开立并交付总价105,000元(105元×1,000个)并注明「委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二)乙公司销售A商品10个予消费者丙君时,则应开立总价1,050元(105元×10个)并注明「受托代销」字样之统一发票予丙君。当月结算时,假设乙公司总计代销A商品800个,乙公司应开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个)之统一发票及结帐单,载明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日期及开立统一发票号码,一并交付甲公司。(三)又假设乙公司至年度终了并未再销售A商品,乙公司除应列报代销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托代销之销售额80,000元(105元×800个÷1.05)则应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四)甲公司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则应将未经乙公司代销之货物销售额20,000元(105元×200个÷1.05),於营业收入调节表栏项减除。

  该局呼吁,营业人从事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业务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依法报缴营业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核实调节营业收入,依规定列报委(受)托代销之佣金支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