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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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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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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税申报已於109年5月1日开始,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申报期间截止日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境外电商108年度如有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者,不论是否已於108或109年度中申请注销税籍,均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申报期限内依规定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境外电商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申报期间,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该局指出,境外电商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办理所得税申报之境外电商,应先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线上申请资格登记,并上传该外国营利事业经该国政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或许可之资格证明文件,若委托纳税代理人办理者,另应上传委任书及承诺书等文件。主管稽徵机关受理前揭申请案件,经审核完竣后,将以电子邮件发送核准通知,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委托之纳税代理人,应於接获通知后,至「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线上申请专属帐号密码,以供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使用;若上年度已办理所得税申报之境外电商,可沿用上年度之帐号密码,毋须再行申请。

二、新设立之境外电商如已办理税籍登记,并已申请营业税申报使用之帐号密码者,可沿用该帐号密码申请资格登记及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因营业税代理人之代理范围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代理范围不同,如欲委托营业税代理人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者,仍应上传委任书及承诺书等文件,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后,另案申请帐号密码。

三、如欲依财政部107年1月2日台财税字第10604704390号令规定,申请按主要营业项目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或按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我国课税之所得额者,应填具「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适用净利率、利润贡献程度申请书」,并检附合约、主要营业项目、明确划分我国境内及境外交易流程对总利润贡献程度等证明文件,并同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时申请,或另案申请适用。如前已申请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间者,则无须再申请。

四、境外电商所在国家如与我国签署全面性所得税协定,且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该常设机构从事透过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个人,其所取得之中华民国来源收入,申请适用依各协定第7条营业利润相关减免之规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检附外国营利事业所在国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合约书影本、委任书、所得相关证明,并同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时申请,或另案申请适用。如前已申请核准,且本年度尚在核准期间者,则无须再申请。

五、如利用汇款方式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应依「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跨国专户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汇款说明」填写各项汇款资讯,并於缴纳期间届满前将应纳税额汇入台湾银行城中分行「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境外电子商务301专户」。建议境外电商可透过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之金融机构,先以电文方式洽询台湾银行城中分行,换算当期申报应纳税额之等值外币,该分行将以电文回覆其汇入当日之汇率、应缴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境外电商再依电文提示汇款。

  该局提醒,尚未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申报之境外电商请依限尽速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