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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被继承人所有财产,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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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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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有争议的财产,於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为办理被继承人所遗财产之移转登记,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补申报遗产税。如未依规定申报该笔遗产,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1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101年5月21日申报甲君遗产税,甲君生前因有1笔A土地借名登记在乙君名下,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移转诉讼,惟至甲君死亡后之106年6月22日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土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甲君继承人误认该遗产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101年5月21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未依规定补申报A土地移转请求权之遗产税,经查得核认属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经法院判决确定具财产价值之土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笔遗产之核课期间应自106年6月22日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爰按甲君死亡时请求标的之公告土地现值估价,并计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并予以补税及处罚锾。

  该局提醒,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以书面申请延期3个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