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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免税限额之计算应包括加班误餐费,在新台币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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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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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属航运业或渔捞业之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实际供给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包括加班误餐费,在新台币2,400元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其超过部分,如属按月定额发给员工伙食代金者,应转列员工之薪资所得;如属实际供给膳食者,除已自行转列员工薪资所得者外,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查获申报伙食费1,440,000元,又於其他费用项下申报员工加班误餐费200,000元,因该伙食费已达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额,故甲公司另列报之加班误餐费200,000元应转列为员工薪资所得,并计薪资所得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如系实际供应膳食,其伙食费之列支应取具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作为凭证,如委由已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者,则为职工福利委员会出具之收据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