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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省時 、減紙又享獎勵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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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列選查核並通知甲公司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內上傳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簿、進貨簿、銷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符合「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要件,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各稅資訊>營所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若仍有疑問,可逕洽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課(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