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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注意事项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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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7会计年度采历年制之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或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之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依规定最迟应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适用投资抵减优惠。

  该局说明,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从事研究发展之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依相关规定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107年度之研发支出为例,应於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事实之认定,并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分别填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15-2页或第A15-3页,申请主体及研发活动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资格要件及奖励范围,始有投资抵减奖励之适用。

  该局指出,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若有:(一)专为研究发展购买或使用之专用技术之费用;(二)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之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之费用;(三)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之费用;(四)与国内外公司、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发展所为之支出等,须另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专案认定,该专案认定之申请,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之申请案件并案提出但请分开装订。申请日之认定,以申请书送达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日或交邮当日之邮戳所载日期为准。

  该局特别提醒,为避免重复适用租税优惠,公司、有限合伙事业及中小企业如同时符合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及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1项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之规定,应於办理结算申报时择一填报,在当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