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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填寫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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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了5月份所得稅申報季節,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所填報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每年都有部分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填報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錯誤、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因而產生異常案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項目之107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變動,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以避免申報之行業代號與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不同,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