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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得申报退还(108-03-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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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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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在加值型营业税制度下,企业购进资本财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以退还,此种对资本财的实质免税,系为提高企业扩充或置换新设备的诱因,促进企业资本的形成,是以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溢付之营业税,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於申报营业税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退还,惟不超过前开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

  本局举例说明,甲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为15,000元,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如为12,500元,取得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为5,000元,上期累积留抵税额为5,0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为(12,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7,500元,因溢付税额7,500元大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可退还之税额,为该固定资产之进项税额5,000元;如该当期进货及费用之进项税额仅有7,500元,其当期溢付税额仅为(7,5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2,500元,因溢付税额2,500元小於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000元,故得申报退还溢付税额为2,500元。

  本局进一步说明,营业人因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之营业税额,於申报当期营业税时,得填具固定资产退税清单,检附取得之证明文件,於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内申报退还;近来受美中间的贸易冲突影响,台商陆续回台投资,倘设厂所取得固定资产而有溢付营业税额时,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