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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年度有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后,以余额盈亏互抵(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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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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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同时符合公司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再行计算缴税。但亏损年度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各该期核定亏损应先减除其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有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该年度经本局核定亏损为50万元;106年度纯益额为100万元,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甲公司自106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应将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自该年度核定亏损50万元中抵减后,再以其亏损余额20万元,自106年度纯益额100万元扣除。倘甲公司106年度申报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未扣除105年度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将被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本局特别提醒,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亏损年度有无取得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