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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年度有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后,以余额盈亏互抵(108-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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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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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如同时符合公司组织、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再行计算缴税。但亏损年度如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各该期核定亏损应先减除其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有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该年度经本局核定亏损为50万元;106年度纯益额为100万元,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甲公司自106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应将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30万元,自该年度核定亏损50万元中抵减后,再以其亏损余额20万元,自106年度纯益额100万元扣除。倘甲公司106年度申报扣除105年度核定亏损时,未扣除105年度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将被调整补税,并依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缴纳补徵税款之日止,依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本局特别提醒,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亏损年度有无取得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