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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1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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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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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询问,国税局已针对逾期未缴应纳税捐办理禁止财产处分,为何又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并执行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薪资?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稽徵机关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惟禁止财产处分仅系税捐保全措施,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即由稽徵机关移送强制执行。而债务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机关为尽速执行徵起欠税,得依行政执行法就义务人财产,选取较易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者,优先执行;若纳税义务人认为执行命令不当或有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该局进一步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系防止纳税义务人利用移转财产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标的,所以行政执行机关得执行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其他财产。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应纳之税捐请於期限内完成缴纳,以避免遭强制执行。

(联络人:徵收科陈股长;电话2631-1636分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