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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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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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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