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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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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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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