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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之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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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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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納稅義務人不可以任意撤回。

該局說明,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依贈與財產移轉之情形不同,分述如下:

一、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二、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於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炎炎夏日,甲君倍感心寒地向承辦人訴說,其於112年間將名下臺北市房地公告現值計1500萬元贈與兒子乙君,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並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乙君名下。惟乙君於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甲君孝順恭敬有禮之態度,經常頂撞甲君,還出惡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乙君,欲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惟房地已辦理移轉登記在受贈人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